羊城晚報訊 記者尹安學、通訊員沈源報道:從明年1月1日開始,廣州將實施新版《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昨日,廣州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敏為市民詳細介紹新政之變。新政策實施之後的最大變化在於: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從10年延長到了15年。不過,將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2013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最低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10年執行。
  廣州醫保支付壓力真大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規定,退休人員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由現行的10年調整為15年。
  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敏解釋,目前廣州按照10年的最低繳費年限,醫療保險基金能實現收支平衡、略有結餘。但將最低繳費年限提高5年,能促進職工在就業期間按規定參保繳費,確保基金的收入規模和適當積累,增強基金的保障能力。
  目前廣東醫療保險基金積累的重要來源之一——為參保人員繳交的一次性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每年按比例計提使用,而按近兩年的計繳金額和參保人數計算,現行規定的10年過渡金僅夠退休人員3年使用。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斷發展、人均壽命的延長,退休人員數量將不斷增加,醫保過渡金積累將不斷下降,基金的支付壓力將會越來越大。陳敏說,支付壓力大,必須延長醫保最低繳費年限。
  年底前參保仍按老辦法
  新就業人員只要按規定參保繳費,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費年限通常都會達到男30年、女25年以上,大大超過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國家沒有對最低繳費年限進行規定,但江浙一帶很多地方將最低繳費年限已經上調到20年以上。
  陳敏說,醫保最低繳費年限調整後,與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保持一致,從而使各種矛盾隨之化解,同時有利於今後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之間進行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年限累計計算。
  《條例》體現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法律適用原則,2013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最低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10年執行。
  陳敏解釋,只要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參加醫保,不管參保多久,最低繳費年限均為10年。
  據介紹,今年廣州職工醫保參保人增加了50萬人,不過,不確定這些人是否搶搭“最低繳費僅10年”的末班車。
  “城鄉統籌”已有細則草案
  即將實施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將農村合作醫療、城鄉居民醫保合二為一,變成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實現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基金統籌,並明確統一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
  統一後,享受的報銷比例如何變?陳敏說,市人社局已經制定出《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具體實施細則,已經上報。原定要明年10月出台細則,“我們想早點出台,方便工作開展”。
  目前,廣州市參保人員享有住院、普通門診、12種門診特定項目以及17種門診指定慢性病,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建立了個人賬戶,形成了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全面醫療保障。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參保(合)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分別達到53.25萬元(含重大疾病醫療補助)、22.83萬元、15萬元,住院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總體報銷水平分別為84.6%、70%、70%。
  參保人員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後,其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減輕40%以上,參保人員總體自付率降低約7.7%。
  溫馨提醒
  快!搭上“老辦法”末班車
  廣州市地稅局有關人士表示,預計會有較多人員趕在《條例》實施以前到稅局進行登記參加職工醫保。特別提醒參保人要在12月29日前到稅局參保並繳費,因為只有繳費成功才能算作成功參保,不要趕在12月31日最後一天才登記參保,否則出現繳費不成功等情況就無法補救。
  醫保新政七大變化
  人群範圍《條例》實施前《條例》實施後
  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本市城鎮戶籍退休人員不能參加居民醫保可以參加居民醫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條例》實施前已參加本市職工醫保,在本市累計最低繳費年限10年的,不再繳費,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條例》實施後首次參加本市職工醫保,在本市累計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不再繳費,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本市城鎮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不能參加居民醫保可以參加居民醫保
  本市農村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不能參加職工醫保可以參加職工醫保
  本市城鎮戶籍老年居民可以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後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原已參加職工醫保或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的,可以繼續繳納職工醫保費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原未參加職工醫保或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的,只能參加居民醫保
  在本市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從參加職工醫保並由失業保險金資助繳費的當月開始享受相應的職工醫保待遇從參加職工醫保並由失業保險金資助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相應的職工醫保待遇
  欠費補繳的職工醫保參保單位和個人超過3個月補繳欠費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累計參保人員繳費年限,補劃撥個人賬戶,不補付統籌待遇超過3個月補繳欠費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累計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補付個人賬戶和統籌待遇
  尹安學、沈源  (原標題:最低繳費年限10年延長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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